(2017)鄂0602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何沛与王羽、唐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沛,王羽,唐新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389号原告何沛。被告王羽。被告唐新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运动,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沛与被告王羽、唐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20日,原告何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何沛负担。审判员 杨春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