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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立杰与涿州市乐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孟祥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杰,涿州市乐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孟祥利,张学良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902号原告王立杰,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涿州市乐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亭,经理。地址:涿州市桃园办事处八家窑新村涿涞路8号。被告孟祥利,男,成年,住涿州市。被告张学良,男,成年,住涿州市。原告王立杰与被告涿州市乐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孟祥利、张学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立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涿州市乐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涿州市乐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30万元,被告孟祥利、张学良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涿州市乐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已完工程价款586495.61元;4、判令被告涿州市乐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临建、沙石砖料、围挡工料及停工损失18万元,合计106万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日,原告经与被告协商,原告借用珠海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手续与被告涿州市乐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订立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是:工程地点涿州市107国道西,工程名称乐园餐饮公司别墅10000平米,工期330天,工程保证金30万元(详见合同)。合同订立后,原告组织人力、设备、垫资开始施工,同时交纳工程保证金30万元,由被告涿州市乐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亭的妻子高玉芳写下收据,被告孟祥利、张学良对保证金承诺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3月,当工程基础完工后,因被告发包的工程系违规建筑,被涿州市政府勒令停工,限期强行拆除,详见《涿州市违法违规建筑名单第50京��西府》。至此,工程全面停工,被告承诺补办手续,不得撤场。原告安排几十个民工在施工现场等候继续施工,2017年6月30日,被告通知无法继续施工,通知原告撤场。因被告发包工程违法违规,造成施工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已完工程量经核算合款为58万余元,临建及剩余沙石料、电费及停工损失合计18万元,原告投入及损失应由被告返还和赔偿,经交涉,被告要求诉讼解决,不得已,原告起诉,望法院及时裁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书中所列原告主体有误,不符合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立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郎振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令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