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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7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东海县黄川镇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朱家美、孙树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黄川镇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朱家美,孙树荣,李同吉,张振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7788号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东海县黄川镇党政路。法定代表人:张允和,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仁,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系原告理事。委托代理人:张燕堂,东海县黄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家美,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孙树荣,女,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李同吉,男,195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张振芳,女,195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成,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朱家美、孙树荣、李同吉、张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东海县黄川镇兴农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承担。审 判 长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张叙往人民陪审员  孙海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茜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