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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欧阳庆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欧阳庆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085号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路131号庆隆希尔顿商务中心30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3X034M。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友,男,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欧阳庆春,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欧阳庆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利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