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申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潘培景、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培景,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29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培景,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欣,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福耀工业村。法定代表人:曹德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振锋,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潘培景因与被申请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4302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黄庭岗代理审判员 黄清秀代理审判员 赵士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