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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0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山东新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韩秀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韩秀秀,韩宝杰,马存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474号申请人:山东新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天津路交汇处杏坛E号楼105号。法定代表人:赵净净,总经理。被申请人:韩秀秀,女,1991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韩宝杰,男,1969年12月20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马存凤,女,197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山东新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秀秀、韩宝杰、马存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新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韩秀秀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保全金额7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韩秀秀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限额7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