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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荣华、林和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华,林和顺,林木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华,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和顺,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木根,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张荣华与林和顺、林木根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和顺、林木根尚欠申请执行人张荣华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