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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程秀珍与张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秀珍,张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906号原告:程秀珍,女,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爱民,男,平原博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惠,女,汉族,住平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敬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春江,公司员工。原告程秀珍诉被告张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日立案。原告程秀珍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秀珍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依法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程秀珍负担。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士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