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恢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曲超、沈显明与赵文喜、崔淑莲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超,沈显明,赵文喜,崔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曲超,男,1987年4月8日生,汉族,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住集安市。申请执行人:沈显明,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赵文喜,男,1958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崔淑莲,女,1959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曲超、沈显明与赵文喜、崔淑莲定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2016)吉052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高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