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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恢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曲超、沈显明与赵文喜、崔淑莲定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超,沈显明,赵文喜,崔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曲超,男,1987年4月8日生,汉族,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住集安市。申请执行人:沈显明,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赵文喜,男,1958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崔淑莲,女,1959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曲超、沈显明与赵文喜、崔淑莲定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2016)吉052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高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