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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瞿康云与李施斌、陶美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康云,李施斌,陶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432号申请人:瞿康云,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李施斌,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陶美香,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瞿康云与李施斌、陶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施斌、陶美香名下拥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李施斌、陶美香所有的与执行标的258725元等值的财产。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李贻明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