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兰信与马云挺、赵庆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信,马云挺,赵庆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724号原告:赵兰信,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梁国征,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平乡县。被告:马云挺,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被告:赵庆怀,男,汉族,农民,住平乡县。原告赵兰信与被告马云挺、赵庆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兰信撤回对被告马云挺、赵庆怀的起诉。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