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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兰信与马云挺、赵庆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信,马云挺,赵庆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724号原告:赵兰信,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梁国征,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平乡县。被告:马云挺,男,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被告:赵庆怀,男,汉族,农民,住平乡县。原告赵兰信与被告马云挺、赵庆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兰信撤回对被告马云挺、赵庆怀的起诉。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