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8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袁增亮与被告高振宁、保定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增亮,高振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015号原告袁增亮,男,汉族,1978年04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贺斌,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振宁,男,汉族,1987年02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定人保财险公司)。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地址:保定市新市区百花路105号。委托代理人唐文娟,该公司员工。原告袁增亮与被告高振宁、保定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0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袁增亮负担。审判员  张雨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