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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国均与李伟强、梁顺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均,李伟强,梁顺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238号原告:李国均,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湛,男,1971年9月9日出生,住恩平市,被告:李伟强,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被告:梁顺景,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均与被告李伟强、梁顺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均于2017年7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伟强、梁顺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均撤回对被告李伟强、梁顺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李国均负担。审 判 长  梁日稳审 判 员  郝登荣人民陪审员  李开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