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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陶亚明与陶状、陶士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亚明,陶状,陶士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陶亚明,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陶状,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陶士录,男,1956年11月出生,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7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被多个查封且在海州法院评估、拍卖的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彬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