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陶亚明与陶状、陶士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亚明,陶状,陶士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604号申请执行人:陶亚明,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陶状,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陶士录,男,1956年11月出生,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7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被多个查封且在海州法院评估、拍卖的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彬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