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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7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7533陈志标与陈柏霖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标,陈柏霖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7533号原告:陈志标,男,196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琴,启东惠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柏霖,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新,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志标与被告陈柏霖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标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标撤诉。案件受理费32826元,减半收取计16413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1413(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志标负担。审 判 长  姚桢荣审 判 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施群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露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