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刑更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志强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志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刑更356号罪犯郑志强,男,1993年09月14日出生,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五监区服刑。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鞍台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郑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04月04日至2019年04月03日止,2016年4月27日被本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2018年05月03日刑满。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艳、张杰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减刑的罪犯郑志强,证人杨某某、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郑志强在前次减刑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郑志强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志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记功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志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郑志强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志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生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李彦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