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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樊春敏、郭迎春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春敏,郭迎春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209号申请人樊春敏,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郑东新区。委托代��人冯镇国,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强,河南辰中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郭迎春,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郑东新区。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樊春敏诉申请人郭迎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樊春敏与申请人郭迎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17年7月19日,申请人郭迎春尚欠申请人樊春敏借款本金1240800元、利息66176元,共计1306976元,于2017年7月26日前偿还完毕。二、如申请人郭迎春逾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樊春敏有权就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郭迎春并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申请人���春敏自逾期之日起至债务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三、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郭迎春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钰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