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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智与四川省乐山市干氏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四川省乐山市干氏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1302号原告:李智,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被告:四川省乐山市干氏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乐山港滨河路下段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100731622663。法定代表人:干启惠,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智与被告四川省乐山市干氏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7月4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妮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香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