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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行审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绵瑞工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绵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2行审645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龚淑娟委托代理人吴佼被执行人义乌市绵瑞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旭刚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义市监管罚字[2016]第1404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5年9月,被执行人未经第“1216589”号和第“1290627”号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擅自生产标有“CQ1gate”和“Qra1-B”字样的牙刷。至案发时止,被执行人经营场所现场标有“CQ1gate”字样的牙刷30500个,标有“Qra1-B”字样的牙刷24000个,该批货尚未交货,现已全部被申请执行人查获。被执行人生产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刷成本0.28元/个,销售标价0.30元/个,被执行人生产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刷共有违法经营额16350元,尚无违法所得。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并销毁在案侵权商品;三、罚款人民币32700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327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市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义市监管罚字[2016]第14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三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海玉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