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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郭和平与郭庆来、刘富松非诉财产保全审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和平,郭庆来,刘富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1财保161号申请人郭和平,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湖北省孝感市。被申请人郭庆来,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无业,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申请人刘富松,其他信息不详。担保人杨政义,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九台市。申请人郭和平与被申请人郭庆来、刘富松非诉财产保全审查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郭庆来驾驶的刘富松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牌号码×××)及车籍档案予以扣押,并由担保人杨政义提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存款10000.00元为本次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担保行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郭庆来驾驶的刘富松所有的小型轿车(车牌号码×××)车辆予以扣押,车籍档案予以查封,查封及扣押期限为2017年7月20日至2018年1月19日。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长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