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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4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4941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宋春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宋春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941号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富强路西虎新路北(金成家园28号房)负责人:杨维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菊,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庚,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春媛,女,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宋春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晓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