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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执82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纯刚申请执行方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纯刚,方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82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成纯刚,男,汉族。被执行人方娟,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6)豫152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方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娟在十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娟在中国工商银行光山县支行的账户1718****,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洪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