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连胜工管道有限公司与王国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胜工管道有限公司,王国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582号原告:大连胜工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21号2单元3层2号。法定代表人:赵怀宇,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国测,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大连胜工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大连胜工管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胜工管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大连胜工管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慧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