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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3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耀升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23刑初53号公诉机关湟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耀升,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于青海省湟源县,汉族。2017年5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湟源县公安局取保侯审。辩护人汪春霞,女,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湟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源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耀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湟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员者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耀升及其辩护人汪春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湟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19时许,李耀升驾驶红色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湟源县某路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湟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李耀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耀升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提取血样登记表,刑事照片,鉴定意见及鉴定资质复印件,证人李某1、李某2的书面证言、侦查人员张某、杜某的当庭证词及被告人李耀升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耀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公诉人提出的被告人李耀升具有在其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和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耀升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耀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核其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耀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孔占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尧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