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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终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董成刚与吴军、李本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启润,董成刚,四川省富力实业建设有限公司,吴军,李本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启润,男,生于1955年3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吉成,宣汉县恒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成刚,男,生于1976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重桦,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四川省富力实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7号2-3-1-2。法定代表人:梁仕珠,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林,系该公司职工。原审第三人:吴军,男,生于1976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忠,宣汉县恒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李本会,男,生于1964年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忠,宣汉县恒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梁启润、上诉人董成刚因与原审被告四川省富力实业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吴军、李本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2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启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吉成、上诉人董成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重桦、原审被告四川省富力实业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君林、原审第三人吴军、李本会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中上诉人梁启润和上诉人董成刚均提供了新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2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启润、上诉人董成刚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牟春艳审判员  钟 伟审判员  古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继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