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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5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赵轻、王会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轻,王会景,南宫龙腾煤化工有限公司,邢台琦伟贸易有限公司,王会峰,王金兰,王朝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15-11号申请执行人:赵轻,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执行人:王会景,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南宫龙腾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苏村镇德演宫村。法定代表人:张进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邢台琦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邢德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东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会峰,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南宫市。被执行人:王金兰,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南宫市。被执行人:王朝桥,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轻与被执行人王会景、南宫龙腾煤化工有限公司、邢台琦伟贸易有限公司、王会峰、王金兰、王朝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执字第515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 飞执行员 刘文水执行员 吕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