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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3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刘洋与魏建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魏建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702号原告:刘洋,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魏建萍,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与被告魏建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洋负担。审判员 谭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施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