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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南昌与郭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南昌,郭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2057号原告刘南昌,男,汉族。被告郭路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南昌诉被告郭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经自行协商后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路华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南昌撤回对被告郭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廖晓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