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仵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风县县城新区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吴坚强,任理事长。被执行人仵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仵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陕03**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仵某某清偿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75元;张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仵某某、张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123296元(含诉讼费1275元、执行费1400元)。现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将案件款领走,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陕0324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忠 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张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豆 昱 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