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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江西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松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松春,刘志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69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乃旭,执行经理。被执行人陈松春,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出生,浙江省富阳市人,个体,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刘志坤,男,汉族,1975年3月23日出生,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江西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松春、刘志坤租赁等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赣1103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西华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务工,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款5535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赣1103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王小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江西)书记员  叶勍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