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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范志明与李艳伟、李小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明,李艳伟,李小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4002号原告:范志明,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艳伟,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小柱,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范志明与被告李艳伟、李小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范志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志明负担。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