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春芽与被告范会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芽,范会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307号原告:吴春芽,女,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范会广,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吴春芽与被告范会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吴春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春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计1900元,由原告吴春芽负担。审判员 何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沁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