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1执3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3188-7号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丛某(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纪某,阿鲁科尔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呼某,阿鲁科尔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农民,1965年9月1日出生。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对阿鲁科尔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5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先锋乡信用社的一卡通账户,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冻结方式:止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