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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张莉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3617号原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恒大御景湾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8541399G。法定代表人:开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亚明,该公司法务。被告:张莉华,女,汉族,1956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9070元减半收取4535元由原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金 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秋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