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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执142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孔俊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孔俊生,赵春荣,孔俊杰,李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4执142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136号凤凰城小区19幢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77557409W。负责人:张成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孔俊生,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赵春荣,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孔俊杰,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李传东,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4民初20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传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传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传东在中国工商银行13×××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7760.1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