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6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黄福华诉被告葛永聪、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华,葛永聪,李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6265号原告黄福华,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葛永聪,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李晓梅,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华与被告葛永聪、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福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福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符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雨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