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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6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黄福华诉被告葛永聪、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华,葛永聪,李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6265号原告黄福华,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葛永聪,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李晓梅,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华与被告葛永聪、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福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福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福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符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雨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