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某对徐某、刘某申请诉新扎师妹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某,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财保80号申请人郭某,男,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通辽市。被申请人徐某,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四平市。被申请人刘某,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申请人郭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某驾驶的吉C—T41**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刘某某驾驶的辽C-781**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辽C-T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某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徐某驾驶的吉C—T41**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刘某驾驶的辽C-781**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辽C-T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家铭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0382财保80-1号申请人徐某某,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四平市老国家安全局院内。被申请人郭某某,男,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胜利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徐某某驾驶的吉C—T41**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的诉前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某某驾驶的吉C—T41**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杨海涛代理审判员陈霞人民陪审员单凯英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崔家铭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吉0382财保80-2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被申请人郭某某,男,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胜利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刘某某驾驶的辽C-781**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辽C-T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诉前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某某驾驶的辽C-781**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辽C-T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杨海涛代理审判员陈霞人民陪审员单凯英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崔家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