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雷洪福、胡俊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洪福,胡俊洪,徐强,叶仁红,杨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269号申请人雷洪福,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胡俊洪,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徐强,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申请人叶仁红,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杨惠萍,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雷洪福与被申请人胡俊洪、徐强、叶仁红、杨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雷洪福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雷洪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胡俊洪、徐强、叶仁红、杨惠萍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