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6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生年与被告李生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生年,李生明,梁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6943号原告:杨生年,男,194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吴堡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安置小区,退休工人。被告:李生明,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北郊古城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层**号,无固定职业。被告:梁奇,男,约38岁,汉族,陕西省横山区人,现住横山区县城内,个体户。原告杨生年与被告李生明、梁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杨生年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生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生年撤回对被告梁奇的起诉。审 判 长 李文庆审 判 员 韩伊宁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