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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恢4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彭军、范先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军,范先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赣0821执恢4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彭军,男,1984年11月生,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范先阅,男,1970年12月生,住吉安县,申请执行人彭军与被执行人范先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范先阅应向申请执行人彭军归还借款2114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81元、执行费3072元,但被执行人范先阅至今分文未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追加被执行人范先阅的妻子肖建凤为被执行人,并裁定拍卖肖建凤所有的位于修形岭的房屋一套,但肖建凤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3日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1执恢45号、(2016)赣0821执恢4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现被执行人范先阅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债权本金211450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卫农审 判 员  熊尹亮人民陪审员  许宝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长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