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184号原告:张某甲。法定监护人:王某甲,系原告母亲。被告:张某乙,系原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健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