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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创新科技(山东青岛)有限公司、青岛智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创新科技(山东青岛)有限公司,青岛智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创新科技(山东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智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翠丽,总经理。上诉人创新科技(山东青岛)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即墨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2民初4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创新科技(山东青岛)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国际新园x座x楼,并非工商注册地即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一路x号。本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中载明,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即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一路1号,故即墨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