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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4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贾万有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万有,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民初856号原告:贾万有。被告:张建军。原告贾万有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万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万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8日起按月利率1.6%计息至实际归还至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1年古历12月8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6%,借款期限为1年,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期限届满后,被告无钱还本,每年给原告清偿利息1920元,共清偿了两年的利息3840元,利息清偿至2014年1月8日。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随提起诉讼。被告张建军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古历12月8日,张建军向贾万有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6%,借款期限为1年,张建军给贾万有出具借条1张。期限届满后,张建军给贾万有清偿利息3840元,利息清偿至2014年1月8日。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贾万有要求张建军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称,有张建军向贾万有出具的借条及证人梁某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张建军向贾万有借款并出具借条,借贷合同内容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书证和证人证实,贾万有请求张建军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由张建军归还贾万有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9日起按1.6%的月利率计息至归还之日)。上述给付内容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丑瑞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