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会英、广饶县大王供销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英,广饶县大王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李会英,男,1939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王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庆山,该合作社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会英与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王供销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房屋院落。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未履行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自2000年以前倒闭,但未破产,涉案房屋院落也被案外人占有。被执行人称因单位倒闭,当时有关材料现已查找不到,无法提供案外人买卖或租赁依据,占有房屋院落的案外人也不提供其占有依据。本院认为,该案属历史遗留问题,执行程序中无法查清案外人占有房屋院落的合法性,执行程序无法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523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荣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