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康和平与何玉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和平,何玉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康和平,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何玉良,男,196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4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何玉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实被执行人何玉良以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五项目管理部有工程款。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何玉良所有的以湖南天谷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五项目管理部的空港70号路、空港73号路、空港86号路的工程款4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卫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