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民初1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兰、陶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兰,陶少勇,雷翼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1429号之一申请人:张兰,女,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申请人:陶少勇,男,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申请人:雷翼云,男,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申请人张兰与被申请人陶少勇、雷翼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陶少勇、雷翼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外人张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京山县××镇××村的房屋(证号为京山县房权证××××第××号),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张芸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张芸所有的位于京山县××镇v村的房屋(证号为京山县房权证××××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一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