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8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梁国斌、广州锦绣香江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国斌,广州锦绣香江花园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84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国斌,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锦绣香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第四届),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汉溪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东门处。负责人:王东,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龙丽,广东合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国斌因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锦绣香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第四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梁国斌提供梁国斌本人在第四届广州锦绣香江花园业主委员会选举的选票、选举授权委托书、2014年6月1日起的相关财务费用支出票据等信息查阅;二、驳回梁国斌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梁国斌负担50元,由广州锦绣香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第四届)负担50元。判后,上诉人梁国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诉讼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有误,对于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交造假证据作出的判决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在诉讼中故意隐瞒大量文件,拒绝提交应该公开的主要资料。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广州锦绣香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第四届)在二审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梁国斌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违反程序的问题,经本院审查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于梁国斌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在此基础上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梁国斌虽然上诉主张广州锦绣香江花园业主委员会(第四届)在原审诉讼中故意隐瞒大量文件,且所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但对此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梁国斌上诉理由与其在原审的理由基本一致,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和认定,在此不再赘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梁国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梁国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罗倩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