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4执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梁志忠与麦伟军、梁建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忠,麦伟军,梁建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211-1号申请执行人:梁志忠,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麦伟军,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梁建珍,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志忠与被执行人麦伟军、梁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麦伟军、梁建珍应于2016年11月2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梁志忠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62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状况,但其拒不履行。此后,本院依法到有关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除查询到被执行人麦伟军所有的粤J×××××车辆并已查封外,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于被执行人麦伟军所有的粤J×××××车辆问题,虽然已经查封了其档案并责令其交出车辆,因被执行人逾期后仍未将车辆交至法院,且本院暂时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上述的车辆。因此,既于上述事实,被查封的财产暂未能进入处置程序。待被查控的财产处置条件成熟时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查控的财产暂未能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泽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