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与牟山铝材厂、牟山石材加工厂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和县国土资源局,牟山铝材厂,牟山石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225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西和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牟山铝材厂负责人:牟兵龙,男,汉族,44岁。被申请执行人:牟山石材加工厂负责人:牟占全,男,汉族,40岁。申请执行人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国土资罚【2017】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就本案所作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法规等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牟山铝材、石材加工厂2014年12月份在兴隆乡上庙村修建牟山铝材、石材加工厂,占地面积1.3亩。牟山铝材、石材加工厂没有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属未批先建,2017年4月5日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牟山铝材、石材加工厂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西国土资罚【2017】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的内容是,”1、对未批先建的1.3亩(866.671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3000元,2、恢复土地原貌”,并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8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2017年4月5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的,被申请执行人诉讼的时间应当到2017年10月5日至,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9日已申请西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国土资罚【2017】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后,在被申请执行人的诉讼期限未满时向西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属程序违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西国土资罚【2017】第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朝辉审判员 何莲蓉审判员 王文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强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