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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润滋、王学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滋,王学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435号申请人:王润滋,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梅,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学永,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799号宝鼎大厦1号楼15层。负责人:陶健,总经理。申请人王润滋与被申请人王学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学永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润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学永现金10000元(已交存至本院账户),期限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王润滋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小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训刚 来源: